石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目前依然比较宽松,石市出台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在原有12项提取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4项支取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体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新增的4项支取条件为:
1、遭遇重大疾病、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3、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石家庄市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7662元,最低不得低于750元。目前,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1%、个人7%。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已达67.84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83.13%。